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案 号:(2020)辽02刑终79号

审理法官: 殷传茂 何晶晶 王雍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 高双 , 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 ; 曲瑞雪 , 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 ; 

权责关键词: 明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执行职务 自首 轻微伤 轻伤 有期徒刑 基本原则 回避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关联性 传唤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前科


林德山、林宏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2刑终79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德山。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双,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宏。曾因流氓行为于1990年5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曲瑞雪,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德山、林宏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辽0213刑初4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德山、林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文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德山及辩护人高双、上诉人林宏及辩护人曲瑞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大连市金州区林永盛牧场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因其所在区域被划定为禁养区,2018年9月14日5时30分许,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友谊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到该牧场对其予以关闭、搬迁,遭到该牧场经营者林某及被告人林宏(林某长子)、林德山(林某次子)的阻拦,被告人林德山用铁锹将街道工作人员朱某打伤。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友谊派出所警察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要求林某一家放下危险物品,并口头传唤被告人林德山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及其家人拒不配合。其间被告人林宏用打火机点燃身上装有汽油的瓶子冲向人群并将警察张某撞伤,保安人员李荣军也因此被烧伤。被告人林德山见状点燃事先装在小推车上的两个液化气罐,并在警察上前制止时,推车冲撞。最后火被现场人员及消防部门扑灭。经鉴定,张某左肩部损伤致左肩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李荣军的伤情属于轻微伤;朱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林德山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林德山使用的铁锹1把、液化气罐2罐、手推车1辆,录像机1台。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医疗资料、规范性文件等书证,证人朱某、罗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林德山、林宏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德山、林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林德山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宏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林德山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林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扣押在案的液化气罐二罐、手推车一辆予以没收。

  上诉人林德山的上诉理由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与其达成协议就要强行关停牧场,其阻碍对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高双的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林德山没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没有侵害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构成妨害公务罪;2.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下发错误的《关于禁养区内饲养场依法限期关闭的决定》,联合执法人员没有出具法律文书就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违法,不属于执行公务。

  上诉人林宏的上诉理由是,政府工作人员未经合法通知就要把牧场的奶牛迁走,警察向其扑来引发着火,其没有冲向人群,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曲瑞雪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采信的所有证据均不合法,违背了回避的基本原则;2.联合执法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上诉人林宏阻止联合执法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派出所出警不加甄别,不对事实进行判断,是联合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人林宏自焚的行为针对派出所出警也不构成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二上诉人提供了本院(2019)辽02行初66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迁走奶牛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德山、林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林德山系自首,上诉人林宏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林德山、林宏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并未违反有关回避制度,在案证据依法应予采信;二上诉人明知警察到达现场依法履行职务,拒不听从警察劝解,在场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林宏主动点燃身上装有汽油的瓶子后冲向警察,上诉人林德山点燃煤气罐后推车冲撞,以此对抗人民警察正常公务活动,与现场监控录像反映的情况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二上诉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成立。关于二上诉人提交行政判决书所确认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警察到场维护秩序履行公务并非同一行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 传 茂

审判员 何 晶 晶

审判员 王   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艳(代)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36条1款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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