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一场有关生死的观念革命。由于文化禁忌等原因,大多数老人会觉得订立遗嘱不吉利而对遗嘱避之不及,还有不少老人因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认为订立遗嘱无非是用书面的形式,把自己想要嘱咐的事情写下来就可以了。然而,2016年北京、上海、深圳有关法院的调研数据显示,继承纠纷案中,因没有遗嘱引发的高达73%,有遗嘱的案件,也有近60%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使得本不太平的家庭又另起波澜,家庭成员陷入无休止的争斗中。
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遗嘱的意义及价值日益凸显。围绕遗嘱的讨论及争议持续发酵,人们对遗嘱的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据相关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开始提前订立遗嘱了。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在遗产继承方面接触到很多相关案件,在此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大家重视遗嘱的有效性是很重要的!
立遗嘱行为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因此在不同情况下,可以选择相对适宜的遗嘱形式。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表述准确、具体,否则易产生歧义。其次自书、代书遗嘱要本人签名,若仅有盖章或手印,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写清楚年、月、日,若遗嘱人前后存在多份遗嘱的,能够区分出前后顺序。再次,选择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很重要,否则,遗嘱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越来越多的被人民群众所接受的。对于形成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打印遗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即通过判断涉案遗嘱是否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律要件判断其效力,不再以是否系被继承人本人制作而归类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订立打印遗嘱应注意以下两点:
1.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打印的行为必须遗嘱本人完成,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如果只是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没有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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