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 号:(2020)京0115刑初1072号

审理法官: 刘东民 许楠 赵永清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 杨贞泼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 党占荣 , 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 ; 

权责关键词: 明知 自首 立功 缓刑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言词证据 质证 传唤 取保候审 拘留 陪审 初犯 偶犯 前科

刑罚:被告人徐玉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尚文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指控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定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尚文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刑初107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玉叶。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贞泼,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文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党占荣,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玉叶、尚文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玉叶及其辩护人杨贞泼,被告人尚文徐及其辩护人党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间,被告人徐玉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方式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京西宾馆)、贵州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玉叶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鹿四路向他人销售上述两款酒,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从其存酒地查获上述两款酒共计67瓶,上述产品经核实均为假冒侵权产品。经查,被告人徐玉叶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徐玉叶销售的假酒是从郑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郑某销售给徐玉叶的假酒是从被告人尚文徐处购买。民警从尚文徐存酒地查获贵州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3瓶,经核实均为假冒侵权产品。被告人尚文徐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人民币9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玉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尚文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真伪鉴定书、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玉叶、尚文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玉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玉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徐玉叶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综上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尚文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尚文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尚文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认罚,综上希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徐玉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方式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京西宾馆)、贵州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玉叶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鹿四路向他人销售上述两款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从其存酒地查获上述两款酒共计67瓶。经鉴定,上述产品经核实均为假冒侵权产品。经查,被告人徐玉叶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徐玉叶销售的假酒是从郑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郑某销售给徐玉叶的假酒是从被告人尚文徐处购买。民警从尚文徐存酒地查获贵州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3瓶,经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被告人尚文徐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人民币9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玉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尚文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民警自被告人徐玉叶处扣押白色苹果手机1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玉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玉叶供述证明:我是2019年11月开始卖酒的,卖的茅台京西定制款和蓝茅两款酒。这两款酒是一个姓郑的男的,在北京部队工作供货给我的。我和他没见过面,都是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的。我从姓郑的男子那里进货价是京西酒550元一瓶,蓝茅500元一瓶,两种酒都是买十箱送一箱。我向外出售京西酒950元一瓶,蓝茅是900元一瓶,每瓶我加价400元,也可以买十箱送一箱。姓郑的那个人的微信号是×××,昵称是A润物细无声,我在微信里面备注的是军区郑大哥,他的联系电话是139XXXXXXXX。2019年11月以来我只在姓郑的男子那里买过京西和蓝茅两种酒,没有买过其他的酒。他和我说这两款酒也是从茅台集团那里买过来的,不是一个酒库的酒,和茅台有差别,不要拿到线下去卖,朋友圈和朋友之间有买的可以要。京西和蓝茅这两款酒的价格,因为我也卖过酒,我也知道,真的这个酒肯定不是这个价格,真正的酒市面上要6000多元。这两款酒不在线下销售,是姓郑的说市面上没有这两款酒,茅台集团已经不生产这两种酒,而且酒瓶后面有一串编号不是原编号,不能在线下进行销售。被抓当天,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鹿四路,蓝茅我每瓶卖900元,现场一共卖了48瓶(8箱),京西我每瓶卖950元,现场一共卖了18瓶(3箱),蓝茅卖了43200元,京西卖了11400元,一共现场卖了54600元。我放在典当行有11箱酒还没有拉走,其中8箱京西(48瓶)、3箱蓝茅18瓶,还有1瓶之前剩下的蓝茅,所以典当行由我48瓶京西和19瓶蓝茅。我大约从姓郑的男子那里买了50箱左右,到现在为止我一共卖出去大约40箱左右的酒,应该不会超过20万块钱。

  2.被告人尚文徐供述证明:我从2018年12月底或者是2019年1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开始卖酒给郑某。2018年7月份的时候,因为工作上的事情我要请单位领导郑某吃饭,当时我就带着两瓶“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当时吃饭的时候我们都没有聊这个“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只是说这个酒不错,吃完饭后大概过了两三天左右,郑某给我打电话说:“尚文徐,我有点事情想麻烦你,上次吃饭的时候你带的酒还不错,是否能帮我买到两箱”,我说:“可以,但是这个酒不好买,因为这个酒是部队专供的酒,我试试”。大概过了三天左右,我就把郑某要的酒买完了,同时我自己也买两箱,但是我家里放不下这四箱“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我就找到郭飞,让郭飞帮助我找一个仓库可以放酒,后郭飞帮助找到一个仓库并且把钥匙给我了,我就把四箱“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放在仓库里面了,然后我给郑某打电话说:“你托我买的酒我买到了”,接着到了下班时间我就把这两箱“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免费给了郑某,剩下的两箱我就放在仓库里面了。之后就到2019年5月份的时候,郑某再次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晚上我要请领导吃饭,你能不能找一个闪送给我一箱“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我说:“可以,我就让郭飞找到一个闪送把酒给送去了”,这一箱“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郑某是通过微信给我支付人民币1800元。因为我也需要用这个酒,所以我就又买了一箱“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和两箱“京西宾馆”茅台酒放在仓库里面,郑某之后又有两次给我打电话说要请人吃饭,我还是让郭飞帮助我用闪送给郑某送酒,一次是一箱“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另一次送的是一箱“京西宾馆”茅台酒,具体那次对应的那种酒我忘记了,郑某还是通过微信给我支付的,一共支付我人民中3900元,“京西宾馆”茅台酒是人民币2100元,“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人民币1800元。2019年7月份的时候,郑某给我打电话说:因为我经常请客吃饭,你那帮助我多准备一些“京西宾馆”茅台酒和“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我用的时候就给你打电话,然后我就买了“京西宾馆”茅台酒八箱和“专供中国空军”茅台酒四箱,我就把这些酒放在仓库里面,之后郑某就是每次拿酒的时候跟我说一声,然后郑某就去找郭飞拿酒,郑某欠我的酒钱就是攒够一定数额就通过微信给我转账了,郑某具体什么时候把仓库内的酒用完了我也不清楚了。2019年12月中旬的时候,我通过一个微信群看见有人议论郑某,我就感觉我买酒的事情出事了,然后我就主动来派出所了。

  3.证人郑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2018年10月份开始卖酒的。我买的酒是尚文徐提供的。因为尚文徐给我供货的时候说是定制酒,是茅台酒厂出来的,我就尝了这个酒,觉的值这个钱,我就在朋友圈发了酒的照片,就有人向我询问这些的情况,我告诉他们我可以做中间人给你买到这个酒。尚文徐给我的供货价是专供中国空军的茅台酒300元一瓶,京西宾馆茅台酒350元一瓶。这些酒正版的都在6000多元人民币。我向外出售酒的价格,专供中国空军的茅台酒400元至500元一瓶,京西宾馆茅台酒450元至550元一瓶。我将酒出售给了徐叶、杨某。通过微信发朋友圈的方式向外卖,我只不过当个中间人,赚个差价。我卖给徐玉叶专供中国空军的茅台酒500元一瓶,京西宾馆茅台酒550元一瓶,买十箱送一箱。我告诉徐叶这些酒都是定制酒,是通过内部渠道弄来的,不能通过线下进行销售,因为这些酒都是定制酒,在外面没有,线下销售的话无法扫码验真伪,因为是定制的内部酒,扫不出真伪码,而且验真伪,应该也过不去。我现在一共卖了专供中国空军的茅台酒50箱左右,京西宾馆茅台酒卖过20箱左右,都是一箱6瓶。到现在我净盈利在8万元左右。

  另证明,在民警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确认6号照片(被告人尚文徐),就是向其提供茅台酒的尚文徐。

  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两个星期前,我在一次朋友聚会的过程中喝到了茅台酒,觉得这个酒味道不错。我就问朋友彭飞这就哪里来的?彭飞就给了一个微信号,我就加了这个微信(徐叶)。徐叶同意后,我就问徐叶我是彭飞的朋友,我想要买点这个酒,徐叶说好的,我问他这酒保真吗?徐叶说保真。我通过徐叶的朋友圈看见她出售蓝瓶的空军专供茅台酒和棕瓶的京西宾馆茅台酒。后来我就跟徐叶说要一箱蓝瓶的空军专供茅台酒和一箱棕瓶的京西宾馆茅台酒,徐叶说蓝瓶的空军专供茅台酒900元人民币一瓶,一箱6瓶,一箱5400元人民币;棕瓶的京西宾馆茅台酒950元人民币一瓶,一箱6瓶,一箱5700元人民币,我觉得还可以就定了。2019年12月9日左右,徐叶开车把两箱酒给我送过来了,我看见酒后就通过微信给徐叶转了11000元人民币,然后徐叶就走了。我喝完之后觉得还不错,2019年12月14日左右,我通过微信联系了徐叶,跟她定了6箱蓝瓶的空军专供茅台酒和4箱棕瓶的京西宾馆茅台酒,徐叶说定这么多可以赠送1箱棕瓶的京西宾馆茅台酒,我就和徐叶说好周一(16日)将酒送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便宜坊饭店。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我到了便宜坊饭店见到了徐叶,跟他一起来的还有一名男子,然后我们三人就在饭店吃饭。13时许,我们吃完饭出去准备看看酒,酒在徐叶的车辆后备箱内和后座上,看酒的过程中,徐叶说她拿错品类了,本来是要拿6箱蓝瓶的空军专供茅台酒和4箱棕瓶的京西宾馆茅台酒,结果带来了8箱蓝瓶的空军专供茅台酒和2箱棕瓶的京西宾馆茅台酒,赠送的1箱棕瓶的京西宾馆茅台酒没有带错。我觉得这样也行,我和与徐叶随行的男子就开始将酒倒到我的车上,8箱蓝瓶的空军专供茅台酒和3箱棕瓶的京西宾馆茅台酒倒完以后,我给了54600元,全部都是现金。我给完钱正准备走的时候,民警来了,将我和徐叶及其随行的男子控制了,问我在干什么?我说买茅台酒,然后民警就把我们三个人带到公安机关了。

  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我在北京世宣泰典当有限公司上班,徐玉叶和我公司老板刘峰关系不错,刘峰让我平时帮助下徐玉叶。有时帮她将酒寄给客户,有时跟着她开车将酒送到客户那里。2019年12月16日10许,我在典当行待着呢,徐玉叶和货拉拉的司机到了典当行,徐玉叶让我将货拉拉车上的白酒搬到她的车上,我就动手将酒搬过去了,具体数量没有数。然后徐玉叶让我开车给客户送过去,她给我一个地址,好像是南海家园七里附近,我就开车拉着徐玉叶和白酒往目的地走。到了以后,徐玉叶说咱们去便宜坊饭店和客户吃点饭,接着我就按照徐玉叶的指示将车开到了便宜坊饭店。到了饭店后,我和徐玉叶先进去点菜,点完后,徐玉叶给了我1000元钱,让我一会把菜钱结了,不要让对方结钱。过了一会一名男子来了,我觉得他就是客户。我们边吃饭,徐玉叶边和那名男子聊天,那名男子说这酒不错,以后还得买点之类的话。过了一会,我们吃完了就出去卸货。我和徐玉叶还有那名男子将徐玉叶车上的茅台酒搬到那名男子的车上,搬完以后,我自己上了白车,徐玉叶和那名男子上了男子的车上,我在车上正待着呢,徐玉叶我也到那名男子的车上,我上去后,徐玉叶给我5万元现金,一共5捆,徐玉叶让我数一下数量够不够,我就在车上数钱。数完钱以后我跟徐玉叶说没有问题,徐玉叶将散着的人民币给我了,让我放到一起。我将所有钱放在一个袋子内就跟徐玉叶一起下车了,当时我拿着钱呢。我和徐玉叶刚下车,民警就过来了问我是李国伟吗,我说是,然后民警就把我带到公安机关了。我一共帮徐玉叶寄送大概240瓶茅台白酒,酒一种是蓝色瓷瓶的空军专供茅台白酒,53度,500毫升,另一种是京西宾馆茅台白酒,53度,500毫升,其他的特征我没有注意过。这些酒空军专供的茅台酒是货拉拉给运过来的,我记得有从石景山寄过来的,具体地址我忘了;京西宾馆茅台酒是闪送给送过来的。寄送这些酒徐玉叶不给我报酬,就给我邮费。徐玉叶应该是空军专供茅台酒卖900元一瓶,京西宾馆茅台酒多少钱一瓶我不知道。

  6.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7年左右的时候,我认识郑某的,当时我们只是见面认识了一下,互相留了一个联系方式,2018年年底开始,我看郑某的朋友圈经常发一些卖酒的信息。然后2019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我的一个好朋友刘峰(世宣泰典当行老板)找我,说他的一个叫徐玉叶的朋友为了开小吃店找我帮忙办事,后来我就认识徐玉叶了,经过接触之后,大约在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徐玉叶问我有没有买白酒的渠道,我以为他开餐饮店需要进一些白酒,然后我就想起郑某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卖白酒的信息,接着我就把郑某介绍给徐玉叶了,后来徐玉叶和郑某之间怎么联系买卖白酒的事我就不知道,因为我没参与过。

  7.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证明:本案中扣押的茅台酒均非茅台酒厂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8.商标注册证证明:贵州茅台酒商标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商标,其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且其没有授权任何其他个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9.情况证明:经核查,我公司有生产过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京西宾馆〕、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两款产品。这两款产品不是我公司的自营产品,故无公司零售指导价。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京西宾馆〕2018年公司合同销售价为969元7瓶,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2012年公司合同销售价为819元/瓶,且公司没有出过这两款产品的定制酒。

  10.公安机关出具扣押物品照片证明:现场扣押张某持有的“贵州茅台酒京西宾馆”共三箱18瓶的照片;以及张某持有的“贵州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8箱48瓶的照片;现场扣押的徐玉叶暂存典当行的“贵州茅台酒京西宾馆”共8箱48瓶的照片,以及暂存在典当行“贵州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19瓶的照片;现场扣押的郑某持有的手机照片。

  11.公安机关出具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徐玉叶手机1部、19瓶“贵州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白酒及48瓶“贵州茅台酒京西宾馆”白酒;从张朋朋处扣押手机1部及其他物品。

  12.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现场扣押人民币54600元,已发还张某。

  13.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提取被告人徐玉叶手机内全部数据,包括微信、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徐玉叶销售金额。

  14.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提取郑某手机内全部数据,证明被告人徐玉叶向郑某购买数量及数额。

  15.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提取张朋朋手机全部数据,包括张朋朋与被告人尚文徐之间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尚文徐明知是假酒而购买并销售。

  16.身份核查情况证明:被告人尚文徐为空军二十三厂社会聘用人员,已终止劳动合同。

  17.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徐玉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18.公安机关出具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徐玉叶被传唤到案。2020年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尚文徐到公安机关投案。

  1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徐玉叶、尚文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言词证据互相印证部分及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叶、尚文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玉叶、尚文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玉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文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各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徐玉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尚文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玉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尚文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徐玉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徐玉叶手机一部,“贵州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字样白酒六十七瓶、“贵州茅台酒京西宾馆”白酒六十六瓶,依法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证物保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东民

人民陪审员 许 楠

人民陪审员 赵永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晓斌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3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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