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刑事>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
案 号:(2019)京0105刑初1090号
审理法官: 崔光同 刘淑霞 王雅慧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 孟粉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 党占荣 , 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 ; 唐绍钧 , 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 ;
权责关键词: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 全部财产 管辖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辨认笔录 待证事实 质证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不足 保证金 拘留 财产保全 陪审 维持原判
刑罚:被告人侯文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张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指控罪名: 诈骗罪
判定罪名: 诈骗罪
张扬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刑初10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文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孟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党占荣,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扬。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绍钧,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文星、张扬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文星、张扬及其上述辩护人、被害人董某1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文星经张扬介绍,于2017年7月7日,以被害人董某1(男,25岁,北京市人)位于本市某房产作为抵押,与董某1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后被告人侯文星两次向董某1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331万元(含张扬提供的借款人民币70万元),其中人民币280余万随即从董某1账户被刷走。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侯文星与董某1将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转给他人,董某1账户获得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当日董某1账户转给侯文星人民币465万元,后被告人侯文星在本市朝阳区双井地区向董某1支付剩余借款人民币135万元,随即被告人侯文星伙同张扬虚构公司走账并承诺日后归还等事由,使用POS机将该人民币135万元从被害人董某1处刷走。被告人侯文星、张扬于2018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侯文星、张扬共退赔人民币135万元在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侯文星、张扬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文星、张扬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文星、张扬当庭辩称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二被告人之各辩护人认为:张扬有罪供述系引供诱供,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侯文星、张扬构成诈骗罪,但表示愿意退赔获利钱款。其中,张扬家属已退款56万元,侯文星家属已退款79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害人董某1(男,25岁,北京市人)为借款通过网络联系到借贷中间人“小杨”(男,身份不明,未到案),小杨介绍董某1与出借人关某认识。董某1提出从关某处借款50万元,关某向董某1先行支付现金8万元(其中,董某1称“小杨”以介绍费的名义拿走1万元),并于2017年6月7日向董某1转账45万元。该45万元到账后,其中15万元取现,董某1称关某要走了其中的10万元,“小杨”要走3万元,另有22万元按照“小杨”要求转账至卢某某账户。董某1与关某于次日就上述借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4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2%,并于6月12日就债权债务进行了公证,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因董某1未能实际借到50万元,故“小杨”提出可以以董某1父母董某2、王某某名下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办理抵押借款。7月3日,“小杨”等人带董某1到房管局,以提供虚假死亡继承公证书的方式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户至董某1名下。7月7日,“小杨”将董某1介绍给出借人张扬,张扬又将董某1介绍给出借人侯文星。侯文星与张扬一起到董某1家中“下户”查看房屋情况并商谈借款事宜。随后,侯文星和董某1签订了《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约定董某1以涉案房屋向侯文星抵押借款45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董某1向侯文星借款45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2%。侯文星、张扬带董某1到公证处就债权债务进行了公证,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侯文星还让董某1签署了委托书,由张扬代为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文件签署、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利证书和不动产权证书等事宜并进行了签名公证。同日,侯文星、张扬带董某1至某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手续,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侯文星。随后,侯文星向董某1账户转账315万元(其中70万元由张扬提供)。这时,“小杨”以公司需要资金走账为由,诱骗董某1到丰台区方某手机市场,并由庄某将董某1带至多个商户店内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将董某1账户内的285万余元转移至其他账户。刷完后,“小杨”在手机市场门口交给关某现金15万元。7月10日,侯文星向董某1账户转账16万元,随即让董某1向关某账户转账35万元,至此董某1与关某借款结清。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侯文星将其与董某1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给某远公司(以下简称:某远公司)。该公司联系了出借人李某、刘某、文某某。2017年7月26日,三人分别与董某1签订借款合同(期限1个月,月利率2%),总借款金额500万元(李某出借235万元、文某某出借100万元、刘某出借165万元),并办理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同日侯文星等人带董某1到某登记中心将房屋抵押权人由侯文星变更为李某。董某1银行账户收到三名出借人转账500万后,侯文星立即以公司过账为由操作董某1银行账户向自己账户转账465万元,另有27万余元作为给付某远公司的服务费等名义转入公司员工孙某某账户。还有7万元转账给某琳(身份不明),董某1账户只剩8000余元。2017年7月26日当晚,侯文星、张扬约董某1在朝阳区双井某某饭店吃饭。吃饭期间,侯文星向董某1账户转账135万元,后侯文星以公司走账并承诺归还为由使用朋友李某某的POS机将该135万元从董某1账户刷走,后李某某将该款项又转回侯文星账户。在此过程中,张扬配合侯文星对董某1实施了诱骗。次日,张扬收到侯文星转账126万元,其中包含本金70万元,张扬非法获利56万元。后董某1多次向侯文星索要钱款,侯文星于2017年7月31日向董某1转账2万。董某1借款到期后,因未能如期还款,某远公司王某1等人开始以砸监控、堵锁眼等行为向董某1上门催缴。2018年1月25日董某1父母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涉案房屋转移登记,2018年5月31日本院判决撤销2017年7月3日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由董某2、王某某转移登记为董某1的行为,并撤销该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关于董某1向李某、文某某、刘某借款500万元的强制执行债权公证书也被公证处予以撤销。
2018年2月3日董某1报案,同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侯文星、张扬抓获。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侯文星退缴79万元,被告人张扬退缴56万元,现在案。公安机关冻结了侯文星工商银行账户(卡号:×××)、张扬工商银行账户(卡号:×××),还冻结了姬某工商银行账户(卡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董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1)开始陈述称:2017年6月初,我想贷款弄公司,在58同城找的个人贷款,后认识了“小杨”(电话:139XX某某某某某某、152XX某某某某XX),“小杨”称能给我放款。第二天我们就约在丰台区见面,对方称要多少钱都行,要求抵押身份证和户口本,我把身份证、户口本给了他,他说第二天再联系。次日,“小杨”通知我去西城区西直门公证处,和他一起来的男子叫关某,是放款的。我们一起在公证处做了一个45万元的借款公证,利息是5%,期限1个月。做完公证后关某给了我8万现金,关某称剩下的钱到时联系再给我。“小杨”又从8万元中拿走1万,称是好处费。我把这7万元存卡里了。6月20日左右,“小杨”称抵押东西不够,不能放50万,让我拿家里的房本作抵押。我跟他说这个房本不在我名下,他说没有问题,让我不用管,我就把房本给了他。过了几天,“小杨”约我到朝阳区房产交易大厅,让我早点去做手续。我问什么手续他说别管了,想要钱就来。2017年7月1日早上,当时在交易大厅的有我、“小杨”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小杨”打电话,就从交易大厅里出来了个人,这人手里拿一堆东西。“小杨”就让我跟着他进去办手续,另外三人在门口等着。“小杨”让我到那儿什么都别说,到那儿直接签字。有一摞合同,他们也不让我看内容,我签完名就走了。那人还带我去了房产大厅一层,让我交了一百多块钱手续费(刷卡)。交完我就出来了,“小杨”就让我回去了,说过两天找人给我放款。当天晚上“小杨”把房本寄给我。2017年7月6日,“小杨”约我说要给我放款,说我的钱现在放到侯文星那儿了。第二天张扬给我打电话,在西直门公证处,有“小杨”、侯文星、张扬。侯文星是放款人,张扬是“小杨”找来让他全权处理我房子的人。侯文星说这个房子已经过到了我的名下,说要贷款办抵押手续,我问怎么到我名下的,他不告诉我。后来我们四个人一起去公证处做了借款公证,我向侯文星借款450万元,约定2个月还,利息3%,并且做了委托房产交易的公证。当时他们不让我看内容,只让我签字。借款公证450万,是“小杨”说让我多公证一点,因为个人贷款利息太高,到时候给我转成银行贷款,如果银行流水太少,银行不能贷给我那么多,我就相信了他做了450万的公证。做完公证我们就去了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交易大厅,用我家的房子抵押给侯文星。做完抵押,当天侯文星给我的工商行卡(尾号5334)转了315万,侯文星说后面的钱都在理财里,说以后再给我转余下的钱。当天“小杨”和侯文星带我去了北京市丰台区一个手机市场,在一个没有名字的店铺通过POS机刷走了286万元,说是他们公司过账,我的银行卡内还有29万元。2017年7月10日,侯文星约我到九龙山某店,说要将我的贷款转到一个利息低的公司,他们公司利息太高,给我节省点利息,并通过网银给我转了15万元。让我给关某转了35万元(当时卡里只有35万元,我花了6万元,侯文星让我从卡内取了3万元现金),之后侯文星将3万元现金要走,说是自己要用。当天,我曾取过22万元现金,是侯文星让我这样做的。当时让侯文星让我给关某45万元,之前的贷款就平账了,说事先转给我16万元,然后让我取出现金给关某。当我取出22万元后侯文星说还是通过转账给关某吧,并且要求我当场给他3万元现金,剩下的钱我存回自己的账户里,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了关某。当时张扬也在场。贷款数额是45万元,因为当时卡里只有35万元,后来侯文星说35万就行了,所以目前只还给关某35万元。2017年7月26日,侯文星约我到朝阳区房产交易大厅,当时对方一共三个人,分别是杨某、李某和侯文星。侯文星把和我的450万抵押解除了,说把我的抵押转给其他公司。然后李某就在新的抵押上签字,之前45万和450万的借款公证都作废了。然后侯文星带着我去西单中某公证处做了公证,全程是杨某在弄手续,后来杨某拿出一堆合同让我签,不让看内容,就在每一页下边签字。签完之后,侯文星拿着我的手机进行转账,用银行卡给转了3笔,共计500万。后来我知道这500万是刘某、文某某和李某转给我的,我只见过李某。整件事里所有的公证等手续需要我签字的地方,都是他们带着我去,不让我看内容直接签字,我要求看也不让,我着急贷款就没考虑太多,所以不知道借款合同对象是谁。转完以后侯文星就陆续的把我的钱又用网银的方式转走了,还是以公司过账为由。当天晚上,侯文星和另外三个人约我一起吃饭,在双井的某某,当时他们一直灌我酒,我喝的比较多,侯文星说要过账,先给我转了35万元,然后用他们的POS机刷走了,后又给我转了两笔50万,也是通过POS机刷走了。我认为这135万是为了凑之前没给齐的450万。后来我一直催侯文星给我钱,侯文星一直以公司没有过完账进行推托。我就问“小杨”怎么回事,并提到了寄给我的房本。他告诉我寄给我的房本是假的,让我放家里就行。2017年7月31日,侯文星说自己先给我转账2万,等过完账再给我钱,然后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我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2017年10月份,有一个自称某远公司王某1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我欠他公司680多万元,并称如果不还钱就把我家房子给卖了。王某1拿着去公证的500万元的合同和我的房本、户口本、身份证。我也不清楚这180多万是什么钱,王某1不告诉我。我的房本先抵押给了侯文星,后抵押给李某。涉案房屋是我父母共有,后来被“小杨”操作转到我的名下。当时他说房管局有认识的人,让我别多打听。2017年7月3日,“小杨”叫我到石佛营那的房产交易中心见面,他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让我签字就办完了。具体办理什么项目我不知道,后来和侯文星见面办理房屋抵押我才知道这次是去办的房屋过户。2018年1月中旬我去调档时发现,这个房子是做了一个我父母假的死亡公证通过死亡继承方式把房产过户到我名下的。我去公证处核实,发现根本没有那份公证,这份公证是假的,里面也没有死亡证明。
(2)后来陈述称:2017年6月初,我因要做生意缺乏资金,就在58同城网找借款人,网页上出现了一个杨经理,有电话及介绍。介绍其可以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于是我就按照上面的电话信息(136XX某某某某某某、135XXXX某某某某)给其打电话,问能否提供贷款帮助,并约好次日13时许在咖啡店见面。我说要借50万,但没有抵押物,“小杨”说可以。15时许,关某来了,拿了8万现金给我,我写了8万元收条,期限1个月,没写利息。我把户口本和身份证给了“小杨”,“小杨”跟我要了1万元介绍费。次日下午两点,在丰台区方庄桥南的建行见到“小杨”和关某。关某在柜台操作给我建行卡汇款45万元。之后“小杨”让我取现金出来,我取出15万现金,其中10万给了关某,关某就走了,我又给了“小杨”3万元。之后“小杨”让我从卡内给他说的一个人汇款22万元,我照做了。“小杨”说回头做完借款公证会把这些钱再给我。当时“小杨”同我约定的借款利息是月息5%。之后我们约好次日上午去中某公证处做借款公证。次日,我、关某、“小杨”在中某公证处见面。我签了借款50万、借期1个月、月利率2%的借款公证。之后,关某就走了。“小杨”让我回头把家里房本给他做个抵押,不然借不了50万,他说没事,让我等他电话。过了几天“小杨”给我打电话要房本,之后“小杨”到我家楼下拿走了房本。我问我借的钱何时给我,“小杨”说等着吧。7月2日我接到“小杨”电话说让我次日上午到某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我家房屋的手续。我问办什么手续,“小杨”说你签俩字就行,没什么,大家都是帮你办借款的事,不该问的别多问。2017年7月3日,我到房产交易大厅窗口,一个20多岁的女的接待我,让我签了几个字。办完手续,“小杨”说月息5%太高了(在公证处2%只是给公证处看的),可以给我多借些钱,月息调到2%,我同意了。之后“小杨”让我等他消息。7月6日,“小杨”说第二天上午会有个叫侯文星的到我家楼下接我,带我去办借款450万元的公证,并要抵押我家望京的房产。2017年7月7日,“小杨”带着张扬、侯文星来我家,张扬跟我介绍说侯文星是放钱的,看了下我家,然后我和张扬、侯文星就一起去西直门公证处了。在我家的时候,我和侯文星、张扬一起商量了下借款的事,约定我向侯文星以房屋做抵押借款450万,月息1.5%,期限3个月。期间,侯文星告诉我我父母的房子已经在我名下了,我问怎么弄得,他说你别问我,是“小杨”帮办的。在公证处,公证员问我是否抵押望京的房产向侯文星借款450万元,我说是的,之后让我签字。公证书内容是我向侯文星借款450万元,月利率2%,借期1个月还是2个月。公证后,我们三人来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抵押登记,又见到“小杨”。之后我配合在窗口办理了把房产抵押至侯文星名下。我签字就是想借钱,签完字的结果我不知道,当时签的文件我没看,没人胁迫我或者遮挡我签字的文件内容。这个过程中没有工作人员与我有对话或提问,我不清楚是否照相录像。2017年7月7日,我在房产交易大厅见到侯文星,这时发现房子从我父母名下过户到我名下,我想借钱,就配合他们把该房屋抵押到侯文星名下,向侯文星借款450万元。抵押后,侯文星用手机给我工行卡汇款315万,之后说差的135万回头给我,就带着张扬走了。这时,“小杨”说公司有要求,必须将客户所借的钱走一下他们公司的账,之后会给我打回来。我说好吧,于是我随“小杨”打车到方某手机市场,17时许,“小杨”带着我找人刷卡,先在二层的一个手机店找到一个瘦脸男子庄某。瘦脸男子带我们去了二层另一家手机店找到一个胖脸男子。“小杨”让我拿着身份证和工行卡让一个微胖的男子用我的手机照了照片。微胖男子POS机刷了90多万,之后又走了三家店,总计刷了280多万,剩下20多万在我卡里。刷完卡“小杨”去瘦脸东北口音男子店里,该男子给“小杨”拿出15万元现金装在纸袋子里。我没有在庄某处刷过POS机。我不知道庄某是否从中得到好处。出了市场在门口遇见关某,“小杨”将15万元给了关某。“小杨”称公司走账的钱回头给我,然后让我等消息。我在方某手机市场的表现就好像是我配合骗子刷走我的钱,还让骗子给我照相。我觉得要把细节说了对我不利,而且我的表现太傻了,我不好意思说,所以以前就没说。“小杨”拿着我的工商卡刷的POS机,而且看起来“小杨”和店铺老板特熟,刷的时候我手机有提示,我知道刷走了钱,但是我家里有事我就着急回家了。2017年7月10日,我见到侯文星,他说“小杨”让他给我打16万,之后我给关某转35万就可以把我欠关某的50万结了。侯文星用手机操作给我工行卡转账16万元。我收款后,我们来到山水文园工行门口,见到张扬在等侯文星。我给关某打电话说给他转35万元,50万的账就结了。后我给关某建行卡转账35万元。我跟关某的金钱往来是收到共计53万,给小杨4万元现金,按“小杨”要求转走22万元,给关某返现金10万元,实际得到17万,收到侯文星汇款16万元,给关某转款35万元,平账后损失2万元。
侯文星此后给我打电话说借我450万元每月2%利息高了,要给我找个低点的,我说行。7月25日,侯文星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找了个能借我500万的,利率在2个点以下。次日上午,我在房产交易大厅见到侯文星,他介绍了杨某和“大圣”,称此二人是某远公司的。同时介绍李某是某远公司介绍来借我500万的人。我在柜台把望京的房子抵押在李某名下,当时侯文星拿着我的身份证。之后侯文星、杨某、大圣一同去西单的公证处,做了我向李某借款500万元抵押房产的抵押借款公证,没有公证员给我做笔录,让我签了一堆材料。侯文星做了委托杨某对我望京房产解押的公证。之后收到几笔共计500万元的进账。侯文星要走我的工行卡和U盾,说公司要过一下账。我的手机响了很多次,我看到500万元一笔笔的被支出,最后只剩下8000多元。其中465万转给了侯文星,27万多转给其他人了。我问侯文星怎么回事,侯文星说公司过账,过几天给我转回来。我没见过文某某和刘某二人。从公证处出来大约14时许,我问侯文星何时把钱给我,侯文星说让我等电话,之后我就回家了。当天下午4点,我接到侯文星电话,让我晚上到双井铜井大院吃火锅。18时我到了铜井大院,桌上有侯文星、张扬和侯文星的两个朋友。侯文星说今天先给我打135万元,我说好的。之后侯文星用手机给我工行卡转账135万,之后一起喝酒,侯文星说公司过账先转过去,之后再给我。张扬说听侯总的不会错,不会差我钱的。我当时犹豫不想给转,侯文星说兄弟你放心,不会差你的。我此时被他们灌了一瓶百年牛栏山和一瓶啤酒,已经有些飘了,再加上侯文星和张扬一个劲的说过下账没什么,我也没说什么。喝完酒我们就一起走出来,我就上了侯文星开来的奔驰G65越野车。我见侯文星开300万一辆的车就没对其再怀疑,就把工行卡给了侯文星。这时来了一个北方口音的小伙子,给侯文星一个POS机,侯文星刷了135万。当时张扬在场,车窗是摇下来的,他靠着车门,能看到我们刷钱。后来先投恒远的王某1等人带人到我家要钱。
我认识张扬,他给我的感觉就是侯文星的跟班。张扬总是叫侯文星侯总。我没有从张扬处借过钱。我是通过小杨接触到侯文星和张扬的,他带我去找的二人。跟张扬第一次接触大概在2017年6月份,在北京丰台区一层,当时有我、张扬和小杨,当时小杨带我去找的张扬。第二次在朝阳建委门口,当时有小杨、张扬、侯文星。我本人没有通过POS机消费过,我名下的银行卡通过POS机消费的都是他们使用,资金流向我不清楚。
董某1辨认出柳某就是2017年7月7日18时许在方某市场亲自给董某1刷卡98万,并带董某1找另三家手机店刷POS机的微胖男子;庄某就是2017年7月7日18时许在方某市场找胖脸男子刷POS机280余万元以及在其手机店内给小杨15万元的瘦脸男子;还辨认出了侯文星、张扬、杨某、关某、李某就是对其实施犯罪的人;董某1没有辨认出冯某。
2、证人关某证言证明:我是通过东北李哥进入小额放贷圈子的,加了些同行的微信或者微信群,他们会在群里发消息问谁有钱能做,能做我会他们私聊。2017年6月中旬左右,东北李哥问我放钱吗,他有客户,需要放50万左右。李哥带我在方庄南路路边见了董某1,王春某也在。王春某认识董某1,李哥和王春某认识,并给我和董某1搭桥谈这笔生意。我跟董某1说我放款50万利息是5万,时间2个月,当时董某1就同意了。第二天上午董某1给我打电话说急需用钱,后我和董某1一起去了西直门公证处。当时跟董某1一起去的还有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因为我们这行的规矩是先扣利息,所以我就先把我自己应得的利息5万给扣了,跟董某1做了一份45万的借款协议,当时董某1是用他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做的抵押。后我将8万元现金给的董某1,没有凭证。贷款公证数额应该是50万元,公证后的第二天我用我的建行卡在柜台给董某1转45万元尾款。大约7月中旬董某1在方某手机市场大门外给了我15万现金,当时就我们俩人。第二天董某1给我建行卡里转了35万,然后我给了李哥1万元好处费。我认识张扬、侯文星,但是不知道他们做什么的,都是通过朋友介绍的。我不知道这二人与董某1小额放贷事情的关系。
3、证人冯某证言证明:2018年4月18日左右我用我的手机号在58同城网找过房子,好几年前应该也用过。除了找房子,大概2013年6月毕业前后发过应聘信息。我的139XXXX某某某某这个号码用5年多了,182XXXX某某某某这个电话用了1年,是北京号,2017年4月一直用到今天。这两个电话我一直自己用。139手机号是我本人开户,在新乡市开户的,我一直本人使用,没有丢过。这个手机号码我来北京后,只给老家人打电话时用一下,多数情况都是用北京号码xxx某某某某。我不认识侯文星、关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出借过银行卡。我也从来没去过公证处。
4、证人董某2证言证明:我儿子叫董某1。北京市某房产是我和妻子王某某名下的,是2000年我们农村拆迁的回迁楼。我没有将该房产过户给别人,也没有买卖过该处房产。现在我得知该处房产被别人编造我死亡并过户到我儿子名下做抵押贷款,并将抵押款骗走。2018年1月4日有人到我家要钱时我知道的。2017年11月的时候,董某1因为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做手术,在这期间,王某1来医院找过董某1。后来王某1多次带人上门,但家里没人。后来王某1还砸过我家的监控并且堵过我家里锁眼,我就报警,王某1在派出所承认此事,赔了我930元。
5、证人宋某1证言证明:我是双井某某火锅店老板。通过朋友认识的侯文星,他偶尔来我的火锅店吃饭,关系不熟。我不认张扬、董某1,我没有用过POS机给侯文星刷过大额资金,也没见过侯文星给别人用POS机刷过卡。
6、证人龚某证言证明:我之前不认识侯文星。2016年7月侯文星通过中介公司找到我需要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即北京中投科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于当月同侯文星及其妻子王雅某约好在我公司见面。侯文星表示因资金周转需要其夫妻双方借款愿意用本人在朝阳区成寿寺路的房产做抵押,我同其约定好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0.48%,每月还息,一年到期还本。之后我们双方到公证处公证了,侯文星、王雅某向我本人借款200万,借期一年,抵押该人房产的公证书之后我将自平台公司北京中投科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借的200万元于2016年7月29日从我本人账户(账号:×××)汇款至侯文星民生银行账户(账号:×××)。此后侯文星每月给我支付利息。2017年7月28日,我民生银行账户收到侯文星200万汇款。我收到汇款当日将200万元汇款至借我款的平台公司。我不知道侯文星的200万元是哪里来的。
7、证人庄某证言证明:我是方某手机市场的商户。2017年夏天,我以前的一个客户来到我店内,问我能不能刷卡,我说可以。然后有一天,这个客户带来另外一名男子到我的店里,用我的POS机(绑定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刷了90万元,然后我就给了对方90万元现金。他好像是说随他一起来的那名男子欠他的钱。第二天,这名男子到我的店内,买了一个2300元左右的手机,给了3000元,就算是好处了。我不认识侯文星、张扬。我和柳某是在同一市场里的两个商铺,我和柳某有资金往来。柳某一个月来找我几趟,就问我是否有现金,让我把现金给他,他给我转账。我就图个方便,就不去银行存款了。柳某没有带别人找我刷过POS机。我除了和柳某有资金往来之外和其他人都没有了。2017年夏天,没有人给我的银行卡转入9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7日下午,我没有找过柳某并在其摊位刷卡98万元。我不认识杜某,没有到他那里刷过卡。2017年7月7日,我没有带着董某1等人到杜某的摊位内刷卡,我不认识沈某1,也没有委托别人代我刷卡。我不记得柳某给过我现金。我想不起来2017年7月8日通过尾号3111农行卡取款30万元,同日通过尾号3584建行取款30万元,共计60万元的钱款去向。因为我们这个是批发市场,资金流动比较大,相互之间的贷款什么的都有可能,具体想不起来了。
8、证人柳某证言、提交的董某1手持自己身份证和银行卡的照片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7月7日的下午,我在方某手机市场自己柜台坐店时,同一市场二层的商户庄某过来找我,说想用一下我的POS机(绑定我的民生银行卡)代他收一笔货款,我说可以。大约18时庄某带来两个小伙子,一个高个,一个矮个。庄某让高个小伙子拿出银行卡让我刷,高个小伙子说是本人的卡。我让他一手拿银行卡,一手拿身份证面向我,我给他照了相,这时我知道了高个小伙子叫董某1,因为身份证上有名字。庄某用我的POS机刷了985460元。之后,让我帮忙找其他商户再刷。我就带着庄某、董某1和小个子一同去了二层沈某1、沈某2摊位。我对沈某1说庄某是我朋友,用他POS机收一笔货款,沈某1就同意了。庄某说刷80几万就行,当时说了具体金额,我对沈某1说之后把资金都给庄某转过去就行。刷完后,沈某1说明天将刷的钱转给庄某。庄某让我帮忙再找个能刷POS机的,还要收30万。于是我带着他们到了杜某的店里,当时店内只有杜某的员工小翠在,庄某说刷30.45万元,当时小翠操作POS机刷了董某1的工行卡30.45万元,我跟小翠说明天将钱转到哪个银行卡。第二天上午庄某自己到我柜台来给了我一个纸条,写着他本人三个银行卡号,一个建行的,一个农行的,一个广发行的,让我把我、沈某1、小翠收的钱都分别汇款至他的三张银行卡内。庄某说最好给他现金,我俩算了一下,昨天给了他几十万现金,我收的总款是98万多,零头算是我帮其刷卡的点位费,我还欠其几十万元,于是我去民生银行取了12万元现金,再加上我店里的现金一并给了庄某,还差庄某30万。我通过网银将30万元转到小翠老板杜某民生银行卡,让小翠将其收到的60.45万元转到庄某两张卡上。之后我又让沈某1将昨晚收到的85万元转给庄某。沈某1说网银转账有限额,一次转不了那么多,于是将他的民生银行卡和密码告诉我。我找到了市场一层的张某1,使用张某1的POS机刷了60多万。我将庄某的广发行、建行卡号给了张某1,让张某1将所收钱款全部转给庄某。我又找到一层卖手机的张某霞,用她的POS机刷了10万元,我忘了张某霞给我的是10万现金,还是给了她庄某的广发银行卡号。7月8日,我找沈某1、张某1、张某霞时都是我一个人去的,庄某不在场。总之,我们通过现金(30多万)、转账的形式都将钱还给了庄某。我跟庄某、杜某都有生意上的来往。我在自己店里说刷卡到我账户的钱要转给庄某可以么,董某1说好的。我带着董某1本人在各个店内用董某1的银行卡刷POS机,董某1本人是情愿的,没有任何异常。在小翠店里、我店里、沈某1店里的POS机小条都是董某1本人签的,并且也是董某1本人在POS机上输入的密码。
经辨认,侯文星不是跟董某1一起刷POS机的“小个子”男子。
9、证人杜某证言证明:我是方某手机市场里的个体户,主要经营手机销售。柳某和我有业务往来,互相转货,我们俩也有资金往来。柳某去过我店里刷卡转账,尤其是最近两年,他经常到店里刷卡给我店铺,我店铺给他现金。柳某不给我好处,就是扣除手续费,扣除多少,他补给我多少现金。我听别人说柳某做金融了,知道他现在经常给人刷卡。柳某刷卡会给我打电话,后来我放权给店里员工张某2、刘某1等人,说柳某来刷卡转账可以给操作。我不知道柳某刷的什么钱,其他人没有来套现的。2017年7、8月的一天,在方某科技广场一楼柳某带了一个人去我店里用POS机刷卡。那天我不在店里,是员工告诉我的。那一次柳某刷卡转给店里,店里又通过网银给他转账,这种情况很少,而且这个事情还是柳某刷卡后几天。事后柳某给店里送了一箱饮料,我才知道这个事情。我不认识侯文星、董某1、庄某。
10、证人唐某证言证明:我是北京某公司总经理,经营手机批发及零售。我认识杜某10多年了,该人是在的方某手机市场做手机批发的,杜某经常从我们公司采购手机。我不认识侯文星、庄某。我工行账户2017年7月10日收到杜某汇款50万元,是7月份杜某公司找我公司采购一批92台三星9559型手机,总价50.98万元人民币。7月10日杜某给我工行账户打款50万是此批手机的结款。此批手机已与2017年7月8日至31日发货完毕。我公司的经手人是宋中华,杜某公司的经手人我不清楚。此笔业务杜某没有与我洽商,都是我手下业务员从始至终经办的。我本人除了银行账户收货款,没有任何参与。发票上写的“老杜久”代表的就是杜某公司。
11、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其老板是杜某。店内POS机机主应该是杜某,财务上的事情主要是老板处理。杜某商贸每个月的资金流大概1000多万,这些钱都是进出货的钱。其认识柳某,柳某主要是做二手手机买卖和帮别人刷卡或者转款,也就是给我们刷卡或者转款,从我们这里拿走现金。我忘记柳某是否带过陌生人到我们商铺换现金了,多数情况是柳某自己来换现金,带陌生人的情况我没有注意。我不认识侯文星。我妻子刘某2在杜某商贸店干了七八年了,一直是管财务,店里的网银的密码她都知道。庄某在二楼的商铺,是做二手手机的生意。我觉得给庄某转账的事应该就是柳某的事,我们不接触别的什么套现的事。在我们商铺里,像转账30万元的这种情况应该是我妻子刘某2操作。2017年7月柳某是否将一大笔钱转给我们店铺的事我记不住了。如果超过10万元转账,肯定是直接联系老板杜某。
12、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一般公司的POS机由杜某的老婆王某霞操作,我不会用POS机刷卡收款。公司的POS机是老板杜某或老板娘王某霞办的。我不认识柳某、侯文星、董某1。
13、证人宋某2证言证明:我在杜某商贸上班已经有6、7年了,通过POS机刷卡收款的时候不需要经过老板的同意,一般情况下通过我来刷POS机收钱比较多,张某2、刘某1可以给客户刷卡收钱,杜某商贸的资金流每天大概100多万,这些都是进货的钱。我认识柳某,他在二楼做二手买卖,来我们商铺帮别人刷卡或者转账,也就是给我们刷卡或者转账,从我们这里拿走现金。柳某差不多一周来我们商铺三次,到了之后就先刷卡给我们商铺钱,我们商铺如果有现金就给现金,没有现金就给他转账,这个过程杜某知道。如果给刘振刚现金的话,我、刘某1、张某2都处理过,如果是给柳某转账的话是老板娘王某霞处理。2017年夏天的时候,柳某带着几个男子到我们商铺,让我们帮着用POS机刷卡,说到账之后记得给他钱,然后就走了。这次是我操作的,我记得当时刷了两张卡,具体金额记不清了。我不认识侯文星。
14、证人刘某2证言及提交的POS机交易凭条证明:我是方某手机市场二层商户杜某店内的会计。店里的POS机是杜某名下的。柳某经常来我们店串现金。7月7日那天,柳某带着人去了我的商铺,柳某跟我说让我帮着收一下货款,然后他就拿着一个银行卡给我了。柳某跟谁来的我记不清楚了,他让我帮他刷了30.45万元,当时应该是对方有人输银行卡密码了,但是我真记不清楚是柳某输的密码还是别人输的密码了。当时杜某民生银行卡上到账钱款数额是304480元,柳某刷的卡应该不是民生银行卡,所以收了我们20元手续费。然后我从杜某尾号7290的卡,把钱转入了杜某尾号6868的卡内,因为6868的卡往外转钱不收手续费。7月8日,柳某过来找我,给了我一个庄某的账户,让我把钱转入这个账户。我通过杜某尾号6868这张卡把304500元转给了庄某银行卡账户。当天柳某又让我帮他收货款,又给了我一张银行卡,让我刷30万元,把钱转入了杜某6868的账户,柳某让我把这30万元也转给庄某的另外一个账户,后我就把钱转给了庄某的账户。当时柳某带谁来的我记不清了。我不认识庄某、侯文星。POS机交易凭条显示:2017年7月7日,62122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334银行账户通过杜某POS机刷卡30.45万元。
15、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我在北京市丰台区方某手机市场从事个体经营。2017年7月8日13点钟左右,当时柳某是带着一个人过来的,那个人应该也是我们市场在二楼做手机的商户。当时柳某说是那个商户不能转账,想通过我的POS机转账。柳某说的是转货款,因为我认识柳某,所以就给他使用了POS机。当时是跟柳某一起过来的那个人使用的POS机。我的银行流水显示13:13转账了40万元,在13:26转账了28.688万元,这个钱入了我的民生银行账户。当时柳某自己操作POS机给柳某自己转了10万元,之后他说要现金,这样我就给自己的光大银行账户转款了两笔,一笔是5万元,一笔是3万元,这样我一共收了他8万元,我给了柳某8万元现金,我当时就这些现金。柳某还需要现金,我就给我对面的商户周游通过网银转账了8万元,也是一笔5万元,一笔3万元,之后周游拿出现金给了柳某。这样柳某一共通过我拿走了16万元的现金,他还在16:17转账了4.688万元给他自己的账户,之后我根据柳某的要求将剩下的钱转给了庄某,一共转账8笔,7笔5万元,一笔3万元,这样一共是38万元,再加上我给柳某转账的14.688万元、16万元现金,这样跟柳某一起过来的那个商户的账户给我转账68.688万元就清账了。给庄某转账是柳某让我转的,账号也是柳某告诉我的。
16、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我在方某手机市场从事个体经营。2017年7月8日13点钟左右,当时柳某一个人到我的店铺里问是否有现金,我查了一下保险柜,里面有10万元现金,柳某让我把现金给他,他当时用我POS机(绑定民生银行账户,开户人张某霞)刷他的民生银行卡支付10万元,我妻子张某霞账户进账10万元之后,柳某拿着我的现金离开了。我没有收到任何好处,我们都互相帮助。
17、证人沈某1证言证明:沈某2名下的POS机都是我本人操作,我不认识董某1,刷卡98万的事情我真记不起来了。进账98万元,转出去12.788万元、10万元、40万元、28.688万元,还余下的6.524万元,肯定是给对方现金了,我们都会现场清结。我们市场内的商户之间都是相互帮忙,但是转钱的时候转给谁,都是对方带着人在现场转,避免出现问题找后账。我认识柳某,他是我们市场卖手机的。我不认识董某1。
18、证人沈某2证言证明:我跟我丈夫沈某1在方某市场开手机店。店里有POS机,是我名下的。店里存在朋友或商家不愿意去银行转账就用我店里POS机刷卡,然后我再把钱给对方转账过去。通过POS机倒账的方法我们一般不收好处费,因为都是朋友。2017年7月份的时候我不在北京不清楚情况,期间是我丈夫沈某1在负责。我不认识董某1,也不认识侯文星。
19、证人董某3证言证明:我是某远公司(以下简称:“某远公司”)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股东是我和财务部的负责人姬某,但实际姬某只是一个名义上的股东。公司现在一共有30人左右,业务部总经理叫闫某某,副总经理叫王某某,主管叫朱建龙。姬某是财务总监,还有一个权证部门负责人也是闫某某,权证部门主要负责核实借款入是否有还款能力。公司主要做一个金融中介服务平台,将有需求借款的人介绍给有出借意向的出借人、赚取利息差价。出借人会有朋友介绍,还有一部分是“某某网”推荐过来的。没有通过其他渠道寻找出借人。每个月按时存到出借人的账户,月息一般是1.25%-1.3%左右,我们会给“某某网”返利2%每年。业务部负责寻找借款人,工作人员会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之间进行介绍,另外还会有一些金融担保机构,他们会将自己的借款人介绍给我们。我们公司直接针对出借资金的出借方,并与出借方签订委托协议,出借方委托我们将资金借给实际用款人,我们直接支付出借方借款利息,实际用款人直接针对我们支付借款利息。我们给出借方的利息一般是月息1.25-1.33%,而我们收取实际借款人的借款利息是月息2-2.5%,这样我们在中间就能挣一个差价,出借人的资金都是出借人直接点对点转到实际借款人的账户内,我们公司没有过手的过程。公司的业务部负责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
2017年7月底,我公司通过公司权证部工作人员孙某某介绍了一个董某1借款的单子,后由孙某某到董某1的家里和建委去核实情况,后将核实情况交给公司业务部负责人闫某某。业务部核实后觉得董某1的单子能做,于是我们就联系出借人金主,并与借款人董某1联系,最后在我们的中间服务下,董某1将自己名下位于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房子抵押到出借人的名下。我们在接董某1这个单子的时候,董某1房产证上已经有一个抵押。董某1的房子要先把第一个抵押借款归还,并解除抵押,我们才会抵押到我们出借人的名下,并进行放款。董某1于2017年7月通过某远公司向金主李某2、刘某等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董某1抵押了他本人名下位于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的房产到金主李某2名下。李某2、刘某等人是直接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给董某1的银行账户。在董某1借款500万元后,只支付了2个月的借款利息,后来他就不支付利息了,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朝阳区不动产交易大厅提供的董某1房产资料显示,董某1的房产是通过继承公证从董某1父母名下过户到董某1名下,且有董某1父母的死亡证明,但实际董某1的父母并没有死亡。我们在董某1家中看到了他的父母。为此我们还到朝阳公安分局东湖派出所报案,但是派出所没有立案。我们公司已经在2018年1月到朝阳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了,是在强制执行董某1的房产的过程。我们在做董某1房产抵押的时候,我公司会要求董某1提供房产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当时董某1应该是提供了遗产继承公证和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并且我公司在做抵押到李某2名下时,朝阳不动产交易大厅会再次核实董某1提供的公证书和死亡证明,证明与大厅留存的文件一致,大厅才会办理董某1房产抵押到李某2名下的手续,并出具他项权利证,这个过程是我公司风控、权证部的工作人员随同办理的,我是听他们的工作汇报得知的,因为这是公司的工作流程。如果借款人不还款,按照协议规定,应该是由我们某远公司来赔偿出借人。因为董某1欠我公司介绍金主的借款不还,王某1可能是在董某1家门前砸坏了他家自行安装的摄像头,还堵了董某1家的锁眼,但这都是王某1后来跟我说的,当时报警后在东湖派出所王某1赔了董某1家钱。
20、证人姬某证言证明:我是某远公司股东兼风控,主要负责洽谈客户、给员工发放工资、公司日常开销。我还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的收入支出走的是我的账户。公司老板是董某3。这个公司是董某3成立的,现在的股东是我和郭某,但实际上都没有出资,我和郭某都是给董某3打工的。公司放贷的资金来源就是通过某某网寻找金主,某某网收取金主放款金额年化2%的佣金。金主与公司是签协议的,由宋某3专门对接。公司主要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贷款信息,大部分客源都是同行业转单。董某1的抵押贷款是王某某和闫某某介绍来的,董某1的贷款资质是由王某某和闫某某审核的。手续是孙某某办的。这个500万元的贷款是宋某3找的金主,至少是三个金主凑的500万元。宋某3联系金主后,金主将钱直接打到董某1的收款账户中。董某1的还款月息是2.5%,贷款期限为3个月。董某1在我公司的业务刚开始我不清楚,过了一个月以后,他没有支付利息,我们去朝阳建委调档案发现董某1用来抵押贷款的房产是强制过户的。董某1是通过遗产继承将房产从其父母名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我们通过查询发现其父母没有死亡,也就是说他提供的死亡证明是虚假的。风控王某1将董某1约过来了解情况。董某1说他之前向别人借钱,后来利滚利涨到了几十万,他还不上钱,于是对方让董某1将父母名下的房产证偷出来帮他办理了遗产继承,将此房产过户到了董某1名下并用此房产做抵押贷款来还债主的高利贷。董某1说从我们公司这里用房产作抵押贷的500万元并没有拿到,被放高利贷的人全部取走。董某1说当初这帮人答应他,用房产做完抵押的钱扣除欠款后,剩余的钱返还给董某1。但实际上,董某1并没有拿到剩余的钱,他说他也被这帮人骗了。在与董某1商讨还款期间,董某1因为腰间盘突出住院,王某1曾去医院与董某1商讨还款事宜,先期,董某1的父母还不知道此房产已过户到董某1名下,并被董某1拿去抵押做了借贷。后期王某1去董某1家找其父母商讨未果。
21、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我是某远公司权证部经理。公司是做贷款中介的,贷款给借款人的现金来源是由金主出资,金主是由宋某3负责联系的。2017年11月左右,权证部总经理闫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望京医院去找一个叫董某1的人,跟对方谈借款逾期还款问题,还让我看看董某1是不是真的住院了。之后闫某把董某1的电话发给我。我到了望京医院,董某1穿着病号服在一楼大厅与我见面。见面后我与对方谈还款事项。董某1给了两个方案,一个是变卖现在抵押的房子还款。还有就是他在通州有一套别墅,他可以将别墅抵押出去进行还款。这是我第一次与董某1接触,当时现场就我和董某1。第二次是在望京医院见到董某1后20多天,我和明浩、王某3下车去董某1的工作单位找到董某1,董某1说自己刚出院,行动不便,钱现在还没有着落,让我们在等一等,大概十天半个月左右就可以还钱。我们就离开了。第三次是又过了半个月,我们约董某1到公司谈还款的事。老板董某3也在,董某1还是说房子没卖,没有钱还。后来经过协商,董某3提出一个折中办法,让董某1把抵押房屋按市场价过户到公司员工杨某名下。然后把董某1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扣除后其他钱给董某1。董某1同意后双方在公司签订了协议。签完协议后董某1就离开了。第四次我们是约董某1在来广营税务所缴纳房产税。我和杨某、郭某一起去的,董某1带着他爱人一起。杨某缴纳了28万元房产税,双方签好字据就各自离开了。第五次到中信银行办卡,目的是做建委的资金监管(大概是180万),办完银行卡董某1就离开了。之后我们公司自己到建委做的资金监管,董某1没去。又过了一个星期,给董某1打电话联系办理房屋抵押解押手续。我们约好二天八点半办解押。结果第二天董某1就联系不上了。联系不上董某1又过了几天。我和王某3就去董某1的单位了解董某1是否上班,单位告诉我说董某1请了两个月假。我就去了董某1的家里,家里没人。我们敲开对门邻居的门,邻居说几天没见到董某1了。过了有两天,一个自称董某1父亲的男子给我打电话,问我董某1是不是借钱了,我说是,他借了500万。他问我董某1是用什么作抵押的,我说董某1使用一处房产抵押的。对方说董某1抵押的房本是假的。我说不可能,如果是假房本,抵押登记做不了的。我们双方约了在小区门口见面谈。第二天晚上我,闫某、姚某,孙大圣到了小区门口等,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说现在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让我们等着。我们等了有三个小时,董某1父母也没出现。于是我们也回家了。后来再打电话,对方不是不接就是关机。之后我和王某3又去了董某1家里。这时,看到门的左上角有一个监控摄像头。我和王某3一商量准备把摄像头破坏了。于是王某3从门口找了一把扫把将摄像头打了下来,还把董某1家的锁眼堵了,之后我们就离开了。我没与金主接触过。董某1借款也是通过公司从金主手里借款,都是个人对个人,我当时见过借款合同,但放款的金主是谁我没记住,董某1通过什么人找到公司来借款的我也不知道。
2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我是某远公司权证部员工。公司的主要经营内容是出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中介服务工作,出借金主直接转账到借款人的账户。公司会替出借人收取借款人支付的月息,还会替借款人支付给出借人月息(不管出借人是否按时正常支付月息),然后挣取差价。2017年7月下旬的一天,我跟孙某某在一起,孙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告诉我说要去下户。然后我俩就到了望京西园1区一个楼下,当时侯文星在楼下,他把我们接上楼,进了董某1的房子。我是第一次见侯文星,我看孙某某跟侯文星很熟,他们聊天的时候都体现出来了。通过侯文星和孙某某聊天,我感觉侯文星也是干投资担保公司的。我问董某1这是他的房子么,董某1说是他的,说他自己居住。我问董某1要借多少钱,他说要借500多万。我问董某1用这么多钱干什么用,他说一部分用来还款,一部分要做羽绒服出口用。之后我给房子照了相。照完相,我和孙某某去楼下一个链家房地产公司问了一下董某1这个房子能大概值多少钱,链家的工作人员说能卖到580万至600万之间。之后孙某某把这个情况上报给了我们公司权证部的经理闫某某。第一次见了董某1之后第二天,或者第三天,我们就开始为董某1办理相关抵押手续。那天早上,我一个人去的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的朝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当时有我和孙某某、董某1、侯文星、李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可能是董某1向侯文星借款的垫资人)。之后我们开始办手续。办理的抵押手续,由董某1把位于望京西园一区那栋房子抵押给李某。办完之后,朝阳区不动产登记处给李某一张他项权利证。之后我们这些人一起去了西单金融街的中某公证处。到公证处之后,先办理了一个公证,是董某1向李某借款的公证,借款额是500万元。做完这个公证之后,李某、刘某和一个姓文的金主通过网银转给董某1500万元。之后还做了两个公证,就是侯文星委托我作为代理人,董某1委托孙某某作为代理人。这是为了让我和孙某某能分别代理侯文星和董某1,去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之后,侯文星、孙某某和董某1一起去了路对面的工商银行,之后董某1给孙某某转了27万元人民币,这个是我们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一个月的利息、公证费。这是第二次接触董某1时的情况。又过了几天,我和孙某某带着上一次公证处的委托公证书,去朝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了董某1抵押给侯文星的那处望京的房子的解除抵押的手续。因为董某1这个房子之前是抵押给侯文星了,现在又抵押给李某,如果不解除之前的抵押,李某也不会接受这份抵押的。李某是我们公司的银主,就是出资人。我印象中的,他在我们公司出资借给别的客户有几次了。之后董某1就拖着不给钱,第二个月开始董某1都没按时还钱,之后我跟王某1和另一名男子去过董某1的家里和单位,找董某1催账。董某1跟我们说他现在没钱,又病了,刚做了一个大手术,让我们容他一些时间。当时公司老员工提醒我说董某1的房产证是新的,感觉有点问题,提示我去建委查一下。我查后发现这个房子原来是通过董某1父母的死亡证明和一份继承公证过户到董某1名下的。而董某1的户口本上显示他父母都在,并且我们在董某1家中也看到了他的父母。所以董某1父母的死亡证明和继承公证都应该是假的。然后我们就赶紧催董某1还款。董某1自己也来过我们公司聊还钱的事,他说愿意把房子尽快卖出去还我们公司的钱。大约在2018年2月份左右,董某1还是来我们公司谈还钱的事。后来董某1说把房子卖给我们公司,这样能尽快把钱还给出资人。因为我们要先行垫付给出资人500万元,然后解除抵押,这个房子才能卖给我们公司。当时闫某某和董某4一起和我谈,因为我是北京人,有资质买房,让我先和董某1签一个买卖合同,就是用我的名义先买下董某1的房子,然后再卖出去。之后,在公司,我和董某1签了一份关于望京西园他那处房子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董某1以583万元人民币把房子卖给我。后来我们公司做了网签,交了税费。我们三方即我公司、李某、董某1当初约定董某1将房产过户到我名下前,我公司给李某等人支付500万,李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其抵押登记,但董某1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我公司未得到房产,自然不会支付李某等人500万欠款,所以我们对李某的承诺没有履行,只是损失了契税及个税10多万,所以我公司认为我们的起诉理由就不能成立了,故撤销了三方协议。我公司本已经起诉董某1,后因得知李某也起诉了董某1,于是我公司决定撤诉,在撤诉前撤消了网签,2018年4月我到朝阳法院撤诉。
23、证人宋某3的证言证明:我是某远公司业务员,该公司是做房屋抵押贷款的,我的领导是董某3。我在公司负责找金主。如果客户想用房子抵押贷款,我就会跟某某网的李金龙联系,他给我们提供金主,我们帮助客户用房本抵押跟金主贷款并从中收取每月2%的利息。钱是直接从金主那里划给客户。客户交给我们公司利息。我通过某某网帮公司找过70-80个金主。我认识李永键、刘某、文某某。2017年底,姬某告诉我有一个借款的有房本,然后我就通过某某网的李金龙介绍认识了李永键、刘某、文某某。他们把钱借给了一个叫董某1的人。李某借了235万元,刘某借了165万元,文某某借了100万元,一共是500万元。500万元是他们直接转给了董某1。
2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26日12时许,我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前台用我的民生银行账户(尾号:9006)向董某1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334)转账235万元。这些钱都是我个人的。我不认识侯文星、张扬。
25、证人韩某证言证明:我是某(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助客户从银行贷款。公司法人是增某某,也是公司总裁,负责公司的全面事务;副总裁有我和侯文星,我负责公司的业务和日常管理。侯文星因为和增某某关系好,所以挂名公司副总,基本上不参与公司实际运营。
26、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我在某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公司的运营总监。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所以运营一直处于暂停状态。我觉得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可能有些问题,他说他的银行卡被银行锁了,来找我借我的银行卡用来倒账,有很多次。我觉得应该是跟放贷有关。
27、借款合同及债权文书公证书等相关证据
(1)董某1——关某
签订日期:2017年6月8日。借款合同内容:借款人(甲方)董某1,出借人(乙方)关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规定:乙方无需甲方同意可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并办理转让协议公证,甲方同意在乙方转让债权后向债权受让方直接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债权受让方的强制执行,而无需另行与债权受让方签署新的还款协议或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强制执行时各方举证应以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强制还款的资金的还款顺序(1)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及因执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2)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千分之24);(3)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的千分之24);(4)本金。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内容为:《借款合同》生效即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形成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17年6月12日,北京公证处。
附:国内民事自然人公证申请表(借款人、出借人)、董某1、关某身份证、公证受理告知书、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告知、公正询问笔录(借款人、出借人)北京公证处对比确认单(验证时间2017.6.8)、公正文书送达回执、公证处交费通知单、声明书:董某1、关某公证情况,同上述。并声明:关某出借给董某1的借款人民币45万元来源合法,二人间不存在高利借贷关系、不存在多份借款合同,如因签署阴阳合同导致无法执行,后果自负。强制执行公证书由关某签收。北京公证处收费1000元。董某1缴费。
(2)董某1——侯文星
借款合同:借款人(甲方):董某1,出借人(乙方)侯文星。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债权转让:乙方无需甲方同意可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并办理转让协议公证,甲方同意在乙方转让债权后向债权受让方直接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债权受让方起的强制执行,而无需另行与债权受让方签署新的还款协议或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强制执行:甲方如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偿还义务时,甲方承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各方举证应以银行转账凭证为据。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内容为:时间为2017年7月7日,申请人:董某1、侯文星。公证事项: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董某1与侯文星于2017年7月7日向我处申请对前面的《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前面的《借款合同》生效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北京公证处。
附:委托书、公证书、公证申请表、公正受理告知书、公证处告知书、公证处询问笔录(借款人)、公证处询问笔录(出借人)董某1照片、公证书送达回执、公证处交费通知单、侯文星身份证复印件、法律宣传声明、风险承诺书、公正受理告知书、公证处比对确认单:验证结果通过。董某1和侯文星在公证处的合照。董某1于2017年7月交费400元。
关于强制执行公正告知书,证明:告知中规定:以给付货币、物品、油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债权人凭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关系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签名:侯文星、董某1,2017年7月7日。
《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补充材料):抵押人董某1,抵押权人侯文星。签订日期2017年7月7日。主债权450万元人民币,债务履行期限三个月。抵押房屋坐落某楼5层504,被担保主债权金额450万元,担保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
《借据》一份内容为:董某1在2017年7月8日因资金周转借款人民币450万元整,借款周期为一个月。借款人:董某1。
《收条》一份内容为:董某1已收到现金加转账450万元整,收款人:董某1。
(3)董某1——李某、文某某、刘某
借款合同及北京中某公证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证明: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内容为:董某1向李某、文某某、刘某分别借款人民币235万元、100万元、165万元,共500万元。期限均为1个月,月利率2%。签订日期:2017年7月26日;通过公证赋予上述签订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生效及该合同下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附公证申请书、承诺书、北京中某公证处询问笔录:证明李某、文某某、刘某、董某1对上述借款合同和公证书等相关事项签字确认情况。
28、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供的继承公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登记表、房屋图、抵押权登记信息、查封登记信息证明:2012年8月24日董某2、王某某(董某1父母)与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房。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证书显示,上述房产于2012年9月3日登记在董某2、王某某名下,系二人共同共有;北京市龙某公证处(2017)第42517号公证书内容为:申请人:董某1,被继承人董某2、王某某。公证事项:继承权,董某1于2017年5月29日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董某2、王某某的遗产。即登记在董某2、王某某名下位于北京朝阳区某楼5层504号房产一处。现公证被继承人董某2、王某某的上述遗产由董某1继承。公证时间: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日董某1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方式登记了董某2、王某某位于朝阳区某楼5层5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上述房屋权利人为董某1(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7日董某1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了侯文星,担保主债数额45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3个月;2017年7月26日董某1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了李某,担保主债数额5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1个月;2017年8月11日注销抵押原因借款已还清;上述房屋于2018年1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后于2018年6月8日解封。
29、北京市龙某公证处处2018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我处公证登记,本公证处未曾出具过董某2提供给我处编号为(xxx)京龙诚内民证字第xxx号公证书。
30、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
(1)董某1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董某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2581)于2017年6月7日收到关某转账45万元,取现15万元,转账给卢某某22万。该账户于2017年6月8日在北京市公证处消费1000元,于次日在ATM存款多笔共计6.9万元;董某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334)于2017年7月7日收到侯文星银行账户(尾号:4102)转账315万元,随后通过POS机支出11万元(11笔,每笔1万元),通过POS机向柳某支出98.548万元、17.986万元,通过POS机向沈某2支出85.698万,通过POS机支出41.368万元,通过POS机向杜某支出30.45万元,还通过微信、消费、POS机交易支出多笔共计8.4万元。该账户于2017年7月10日,在柜面卡取22万元,收到侯文星账户(尾号:4102)转账16万元,ATM机现存18.99万,转款给关某35万元。该账户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李某、文某某、刘某转账共500万元,随后网转给孙某某27.158万元,转账给侯文星465万元。当日,收到侯文星网转135万元,随后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POS机分三次交易支出135万(50万、50万、35万)。2017年7月31日,该账户收到侯文星转账2万元。
(2)侯文星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侯文星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2017年7月7日,收到胡某转账230万元,收到张扬转账2笔共计70万元,网转给董某1四笔共计315万元。2017年7月10日,网转给董某116万元。2017年7月26日,收到董某1网转6笔共计465万,当日网转给董某13笔共计135万,后收到李某某转账134.56万元。2017年7月27日,网转给张扬3笔共计126万元。2017年7月28日,转给龚某200万元。2017年7月31日,转给董某12万元;侯文星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显示,2016年7月29日,侯文星收到龚某银行转账200万元。
(3)胡某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041)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该账户于2017年7月1日账户余额为142万余元,2017年7月7日收到王雨转账19万元,收到王晟转账70.75万元,当日转账给侯文星230万元;2017年9月13日收到侯文星转账73.4万元、100万元,
(4)关某的工商银行(尾号:5688)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7月10日向其自己银行账户(尾号:8850)转账40万,同日收董某1账户(尾号:5334)转账35万元,7月11日向其账户(尾号:8850)转账35万。
(5)关某的建设银行(尾号:8850)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6月7日向董某1建设银行(尾号:2581)转账45万,7月10日、11日分别收到自己工商银行(尾号:5688)账户转来40万、35万,7月13日在长久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消费30万,现金支取4万。
(6)杜某的民生银行账户(尾号:7290)历史交易明细证明:(尾号:7290)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7月7日通过POS机转账收到董某130.45万元,7月8日转账给自己民生银行账户(尾号:6868),该30.45万元当日转账给庄某30.45万元;(尾号:7290)的银行账户同日收到POS机转账30万元,后转给自己的民生银行账户(尾号:6868),该30万元当日转账给庄某;7月10日银行账户(尾号:7290)通过POS机收到499980元,后转账50万元给自己的民生银行账户(尾号:6868)。
(7)庄某农业银行账户(尾号:3111)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7月8日,庄某收到杜某转账30.45万元,当日取现30万元。
(8)庄某建设银行账户(尾号:3584)历史交易明细:2017年7月8日,庄某收到杜某转账30万元,当日取现30万元。
(9)张某1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尾号:9373)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7月8日通过POS机刷卡收到沈某140万元,当日转账给庄某人民币38万元。
(10)张某霞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尾号:8138)历史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于2017年7月7日转账给柳某14.9万元,7月8日收到沈某1POS机转账10万元。
(11)沈某1的民生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沈某1的民生银行账户于2017年7月7日收到沈某2转账6.21万元,向柳某转账127880元;7月8日收到沈某2转账786950元,当日通过POS机向张某1转账40万元,向张某霞转账10万元,向张某1转账286880元。当日还收到沈某2转账11万元。
(12)沈某2的银行账户(尾号:3707)历史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于2017年7月7日收到(方某个体户沈某2POS机)转账85xxx60,向许正明转账7万元,收到柳某转账22万元;7月8日向沈某1转账786950元,当日又向沈某1转账11万元。
(13)许正明的民生银行账户(尾号:8886)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该账户于2017年7月7日收到沈某2转账7万元。没有其他与沈某2的银行交易往来情况。
(14)柳某广发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于2017年7月8日分三笔收到14.688万元。
(15)柳某民生银行(尾号2526)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该账户2017年7月7日转账给沈某2(乐收银消费)22万元,收到张某霞转账14.9万元,收到自己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334,乐收银消费)98.546万元,取款20万元;7月8日取款12万元,转账给杜某(乐收银消费)30万元。
(16)卢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2017年6月7日收到董某1尾号2581账户转款22万,后支付宝消费9.7万元,ATM取款2万,转出到卢某某0339账户10.5万元。
(17)李某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7月26日收到转账234万余元,当日向董某1转款235万。
(18)刘某、刘某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业务记账凭证证明:2017年7月25日,刘某北京银行账户分三笔转入165万元(其中的二笔共105万元来自刘某自己的其他银行账户转账,一笔60万元系刘某4当日存款60万元,然后转给刘某),7月26日向董某1转款165万元。
(19)文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2017年7月26日其账户自有资金向董某1转款100万
(20)胡某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7月7日向侯文星转账230万,9月13日收到侯文星转账173.4万。
(21)郭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6月30日收到侯文星转账50万元;7月4日收到侯文星转账16万元,次日转账给侯文星16万元;7月9日转账给侯文星6万元;2017年7月28日其收到侯文星转账50万元。
(22)崔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POS机刷卡记录证明:董某1于2017年7月26日通过个体户崔某某的POS机分三次刷卡(工商银行:尾号5334)50万、50万、35万元。2017年7月26日崔某某银行账户转入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1354910元,当日转给李某某1354910元。
(23)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8553)历史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于2017年7月26日向侯文星转账128万元,7月27日收到崔某某转账135.491万元,当日转账给侯文星6.56万元;2017年9月4日收到崔某某转账40万元,当日转账给侯文星39.9万元;2018年1月26日收到崔某某转账70万元,当日转给侯文星48万元。2018年2月6日转给张扬(尾号:5693)17万元。
31、龚某与侯文星的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书、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明:2016年7月28日侯文星向龚某借款200万元,并用其名下房屋做抵押,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0.48%。2016年7月29日龚某民生银行账户(账号:×××)向侯文星(账号:×××)网银转账200万元;2017年7月28日,侯文星通过转账分两次将200万元转入龚某民生银行账户(账号:×××)。同日龚某将该200万转给北京中投科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备注:侯文星本金)。
32、委托书、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北京市公证处提供的《委托书》、公证书证明:委托书内容:时间是2017年7月7日。申请人董某1,受托人:张扬。受托原因、事项、权限:我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楼5层有一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京(xxx)朝不动产权第xxx号】全权委托张扬代表我签署抵押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领取他项权利和不动产权证,办理还款手续,领取还款证明;领取解除抵押证明材料,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及与之有权的一切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公证书内容:申请人:董某1。公证事项:签名。兹证明董某1于2017年7月7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的签名。
委托书:时间为:2017年7月7日。委托人:董某1,受托人:张扬。委托原因、事项、权限:我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楼5层有一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我同意出售上述不动产(买受人:侯文星),现委托张扬为我的代理人,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购房人查询上述不动产档案,调取原购房合同、原契税票等资料,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网申占用、异议登记等信息,房屋核验及撤销房屋核验;领取解除抵押证明材料,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及与之有关的一些手续;领取不动产证。办理此不动产的买卖交易手续、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包括网签和撤销网签)、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此不动产产权转移、过户的一切事宜、代为办理与出售此不动产相关的税务手续、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抵押的相关手续、代为在《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及划款协议上签字、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代办物业交接手续。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签字之日起至2018年1月6日。
(2)北京中某公证处提供的委托书、公证及公证书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证明: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委托人:董某1,受托人:杨某。委托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朝阳某楼5层504的房产【不动产产权证号: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因委托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与上述房产相关的手续,现委托委托人办理如下事宜1、代为查询房产档案、调取七月发票;2、代为办理提前还款、解除抵押的先关手续,代为领取结清证明,解押材料、房产证(包括多次解押)3、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事宜(包括多次抵押)4、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证等先关证件5、代为办理房产证加密、密码挂失等事宜,并代为签署先关文件6、代为办理与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时间:2017年7月26日。公正事项:上述委托。
33、杨某与董某1的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撤诉书证明:董某1与杨某于2017年12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为:董某1将朝阳区某楼5层504室的商品房以583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其中董某1房屋现抵押给了李某,贷款余额500万元。双方约定2018年1月4日前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董某1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杨某于2018年1月11日起诉董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楼5层504室房屋所有权属于杨某;被告董某1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杨某于2018年2月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杨某于2018年4月9日申请撤回了对董某1的起诉并申请撤销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34、本院行政判决书、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证明:原告:董某2、王某某,被告:某委员会,第三人:董某1、李某。2018年5月31日本院判决撤销某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由董某2、王某某转移登记为董某1的行为,并撤销董某1的该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指出,判决效力不自然及于涉案房屋其他抵押、查封等行为的效力。李某对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维持原判。
35、本院行政裁定书、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证明:原告董某2、王某某起诉被告某委员会,要求撤销涉案房屋向李某的抵押登记。2019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指出原告董某2、王某某认为董某1、李某签订的《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在相应的民事纠纷未先予处理的情况下,二原告径行提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董某2、王某某的起诉。董某2、王某某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36、北京市公证处公正复查决定书证明:该公证处于2019年7月10日撤销了董某1委托张扬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领取他项权利证和不动产证、出售等事宜的公证书。
37、北京市中某公证处公证复查决定书证明:该公证处于2019年11月20日撤销了董某1委托杨某代办董某1名下的涉案房屋的核档、解押、抵押等事宜的公证书;于2020年6月9日撤销了李某、文某某、刘某对董某1500万债权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同时,维持了李某、文某某、刘某对董某1的借款合同公证书。
38、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李某某使用POS帮侯文星平账的工作说明》证明:李某某称2017年7月下旬,侯文星向其借POS机使用,说是为了收款需要,并让其帮忙在收款后将资金全部转账至侯文星尾号为4102的工行卡中,2017年7月26日,李某某提供给侯文星的北京苹果手机店POS机绑定的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个体户崔某某(李某某妻子)账户收到135万元人民币,之后支付系统将此款付至所绑定的崔某某的工行卡(5186)内,之后李某某使用网银从其妻崔某某卡中将1354910元转账至本人账户,随后李某某扣除4400元点位费后,将1345600元(分两次,128万元、6.56万元)通过网银转账至侯文星工行账户。
39、北京某远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成立,公司法人姜战峰,2015年5月18日法人变更为王兴成,2017年5月1日公司法人王兴成变更为郭某。公司股东:郭某、姬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
40、北京银监局2018年5月16日关于北京某远公司等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京银监便函【2018】107号)证明:朝阳分局曾询某远公司是否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北京市监管局颁发的设立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书的问题,回复称,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未向该公司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41、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6日在朝阳区西大望路南口某酒店将侯文星抓获,当日在朝阳区西大望路南口某小区内将张扬抓获。
4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侯文星家属退赔人民币79万元,被告人张扬家属退赔人民币56万元,现在案。
4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公安机关冻结了侯文星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余额595561.84元)、张扬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余额16078.7元)、姬某工商银行账户(卡号:×××)。
44、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侯文星、张扬的身份信息情况。
45、被告人侯文星的供述与辩解称:前期的多次供述拒不交代具体行为,后供述与董某1存在借贷事实,但未承认自己存在诈骗行为。
(1)开始供称:我是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负责做房屋抵押贷款等业务,我每月收入2.5万左右。我对董某1这个人没什么印象,想不起来是什么事,我们的客户太多了。我不认识张扬、董某3,我不知道某远公司。
(2)后来供称:我和董某1是借贷关系。2017年6月份的一天,张扬打电话跟我说要给我介绍一个四五百万的单子,月息四五个点,保证金及服务费共20%。因为他自己的钱不够做,才问我做不做的。于是我就联系我朋友借钱。增某某借了我60万元;王晟找了一个叫胡清的,给我出了200万元左右;还有一个叫“柱子”的朋友给我拿了20万现金;张扬拿出来了60多万;我自己拿了20万元。一共凑了有380万元左右。之后我就跟董某1联系并到他家下户,这是第一次见面,我跟张扬和董某1在董某1家里聊贷款的事。然后我就和董某1去公证处做借款460万元、抵押、委托我解押、买卖公证(我们称之为“全委”)。之后我们又去了朝阳建委做抵押登记,房屋抵押了400多万元,董某1让我带30万现金去的。我当时看董某1的房产证,这个房子是董某1名下的。我印象中去建委张扬去了,他还和董某1聊天来着。做完抵押之后我就给了董某130万现金并给董某1的账户转账了335万,我把保证金、服务费这100多万元扣下了,我们当时签了欠条。这样董某1到手了360多万元。中间差的100万元是年利息、保证金、服务费。保证金是30万,服务费也是30万,月利息是4或5个点,我扣了应该是3个月的。计算的基数应该是按照460万减去服务费、保证金,也就是400万,利息应该不到50万元。过了差不多10多天到20天的时间,董某1联系我,他说要转单,让我配合他。我说配合转单我还要扣保证金、利息、服务费。有一天他让我跟他去中某公证处做转委托公证,通过公证做委托转一抵,因为董某1要做二次抵押,所以这个公证就是通过二次抵押的放款人把我第一次抵押委托他们解除,这样我就不用出面了,也就是董某1在我这里做的抵押借款解除了,他有了新的债权人。第二天我们又一起去了朝阳区建委办理抵押登记,当时董某1带了几个人,这个房子押给新的放款人了。之后我就带着董某1、张扬一起在双井某某火锅店吃火锅。约张扬是因为张扬当时也出钱了,他也是介绍人,现在房子出了问题,需要当面跟他算下利息、保证金,我叫了一个刷POS机的,是我的一个熟人李某某,他是在周庄嘉园附近卖手机的商户。他用POS机在我和董某1之间过了一下账,具体怎么过的我说不清了。使用POS机的时候是我和董某1操作的,当时张扬是不是在场我不记得了。我给董某1借的钱中张扬出了70万,当时我跟张扬说我钱不够,让他出70万,借给董某1,并约定给他4%利息。还给张扬128万,多的50多万是违约保证金。因为网银转账有限制额度,有一部分转不了,所以才找POS机。董某1通过手机银行给我转了400多万,我马上又给他转回130万元刷在POS机上,那个朋友又转给我了。我这么操作就是为了平账。我当初给董某1转了330万左右,董某1给我转的是460万,这里边差额130万元,我得通过POS机刷平了。我怕董某1起诉打官司,就把账弄平了。我挣了120多万,最终这件事就是我给董某1转账了300多万,董某1转给我了460万,这样我们的账面就算平了。我还给为我出资的银主本金和利息,我给了胡清和王晟、增某某、柱子、张扬、陈雷,我自己最终得到了4、50万元吧。张扬出资了不到100万元吧,我还给他多于他出的钱;胡某的钱是不是还清了我记不清了;我给龚某的200万元我记不清是什么钱了。我不认识柳某、杜某、庄某。我没有去过方某手机市场。郭某某在2017年6、7月份的时候从我这里借走了100多万元,到现在都没有还给我。
我不认为我是犯罪。好像是张扬介绍我认识董某1的,2017年我和张扬总是去一个台球厅后来就认识了。我给董某1放款365万元,房子抵押是我和董某1两人一块办的,给董某1贷款过程中一直是我两个人。我不知道房子是如何变成董某1是房主的,我见到董某1的时候就已经是董某1的名字了。我给董某1转钱是在朝阳区建委,在建委就我和董某1两个人。我不认识一个杨姓男子、关某。我们和董某17月10日没有在九龙山某店见面。我不认识某远公司的人,一个都不认识,不认识孙某某,也没听说过。
46、被告人张扬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1)前期供述称:大约在2017年夏天,我接到放债的姓李的朋友的电话,他说有个北京小伙子开网红网站,想借个十几万。当天姓李的约我到赵公口桥南一个咖啡厅见面,当时姓李的介绍我认识了董某1,董某1称其开网红的网站需要借款十多万元,我说可以,但需要抵押。董某1说没有能抵押的东西,但可以让我认他家门,并称此房就会过到他名下,就可以以此房为抵押。当天或者次日,董某1带我到望京看了他家的三居室,我同董某1签了一个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给董某113.5万元人民币,借期1个月。写完借条,我交给董某112万元现金,差额1.5万元作为利息。又过了20多天,董某1给我打电话称望京的房子已经过户到他名下了,要还我钱,但此房价值800多万元,想以此房作抵押再向我借450万元。我说我没这么多钱,可以找别人借。于是我就给我一个长期做小额贷的朋友侯文星打电话,侯文星称可以。但是侯文星说他拿不出450万,让我再拿一些,我说我可以拿70万。之后我同侯文星、董某1约好到石佛营朝阳房产交易大厅办理借款抵押登记,侯文星当时拿了他们公司即某公司的抵押借款协议,侯文星同董某1进房产交易大厅办理的抵押登记,我始终在大厅外等候。此前我已从我本人工行卡给侯文星转账70万元,他二人办完房产抵押登记,我们就约定过些天再到登记大厅领房本及他项权利证。之后我还和董某1通过电话,但其称他在香港给女朋友买钻戒,过几天回京。大约我们办完抵押登记6天后,我们又约了董某1到房产登记大厅取了房本和他项权利证,当时我们拿董某1的房本在大厅查询了此房的过户信息,发现董某1是父母死亡继承的房产。我当时还说你这是造假,因为我去他家时见过他家的合影,知道他父母健在。董某1为了借钱找别人给他办的。侯文星为此事还和董某1去了六里屯派出所,但他俩到派出所门口,没进去,后来也没怎么样。在此前,侯文星只给董某1打款315万,按抵押借款协议还差董某1135万没给,董某1之后总是给我及侯文星打电话要那135万。我们取房本几天后,就约了董某1到侯文星的一个朋友在双井开的火锅店吃饭。吃饭中侯文星趁董某1没在,跟我讲一会他给董某1用手机银行汇款135万,再用其事先准备的POS机把钱转走,可以先还我50万,剩余的以后再还我。之后侯文星给董某1转款135万,之后又用POS机刷出135万到侯文星自己的账户。董某1被刷走135万元他知道,但是当时侯文星给董某1讲需要过一下公司的账,先刷走135万元,回头再给董某1打过去,董某1相信了。走账是一种说辞,董某1没问,侯文星没解释,但是侯文星刷走董某1135万后没打算再给他,假如打算还的话就不会刷走135万。由于董某1的房子是违规操作的过户,假如董某1的父母知道此事,就会告办理过户的房屋登记中心,此房有被封的可能,我们就会损失,所以我们先拿回135万。就在侯文星刷走了135万元的时候输了密码,侯文星收到135万元。实际借给董某1315万,450万我们多拿了135万,我们的目的是多挣钱,这是侯文星提出的,侯文星说董某1有错在先,是他通过造假才把他父母的房产过户到他的名下。我认为侯文星是骗董某1,而我配合侯文星这么做是不当得利,我做的不对,我愿意将我多拿的钱退给董某1。侯文星说135万中的50万给我,其实当时没有给我,而是在董某1找到新的金主借款后当日,2017.7.27日,侯文星分三笔(分别6万、50万、70万)共向我工行卡转账126万。后来董某1总是给我和侯文星打电话向我们要那100万元,因为135减去利息再给100万元就可以了,我们讲他的房子存在过户造假的问题,所以不给了。后董某1找侯文星让其给房子解押,他找其他的借款人借款还我们钱,将侯文星的抵押登记转给其他金主,侯文星同意了。大约过了几天,侯文星给我工行卡转款75万,此事就结束了。当时在朝阳区房产登记大厅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有我、侯文星、董某1还有一个小伙子,是董某1带来的,我以前通过姓李的介绍见过一次,我管他叫海子。领他权利证以及房产证的时候好像还有姓李的在场,我总共本金是82万元,最终得到了125万元,75万元是70万元的本息,另外50万是我借款12万元的本息。因为董某1过户造假,我们就拿他造假的事情说事,就多拿了一些钱,就是那次我配合侯文星多拿的,我知道这50万是我本人的不当得利。我也不知道是董某1还是侯文星找的金主,解押的时候我不在场,他们后来打款我也未在场。海子与董某1在一起,我想一定是他们有借款的事情。侯文星给董某1转款315万之后,侯文星没有通过POS机把315万转走。如果这样董某1会跟我要450万而不是135万。而且董某1还跟我提到他收到315万之后买了一辆奥迪Q5。我和侯文星共盈利150万,再减去12万现金,共盈利138万,其中我收到126万,盈利44万,侯文星盈利94万;(2)后期供述称:2017年8月底,我们二手车市场有一个姓李的业务员说有一个北京的客户想抵押汽车借钱,我就带了12万现金到了赵公口的一家咖啡厅。当时在场的有董某1,还有两个市场业务员。董某1和我谈借钱的事,因为董某1的车已经做过抵押,而且车主不是本人,我没有与他签订抵押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普通借款协议。最后答应借给他12万元,董某1当时给了我1.3万元现金和3条中华烟。签完协议后我问董某1怎么还款,他跟我说家里有一套房子正在办过户,过户到他的名下之后他就把房子作抵押借来钱还给我。第二天我带着朋友侯文星去董某1家里作家访,家访期间,我对侯文星讲董某1借我12万元,想通过抵押房产还我的借款。侯文星就和董某1聊了关于抵押房产的事,并且互留了电话。我在一旁听他俩谈的是借款450万元,月息4%,期限记不清了,因为董某1说他没有还款来源,侯文星说要扣他一部分押金(五六十万吧,担心他还不上利息)、服务费(20万),还说要先扣利息(具体扣多少、怎么扣,我没有听到),董某1也表示同意了,他们约好了去建委做抵押登记。临走的时候,董某1跟我说,让我和侯文星说声“做抵押手续时能否简单些,不要核实太多东西,要不太麻烦了”。这会儿还没有签借款合同,先去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过了20天左右,侯文星给我打电话说借70万做房产抵押用,也没说做哪个房产抵押。我去过公证处,好像是办完房产抵押登记当天去的公证处,当时我也是在楼下等着,后来侯文星给我打电话说现在办理公证得需要一个受托人,董某1说让我上去当下受托人,我上去后,就在一个委托书上签了字,没有仔细看,好像是董某1委托我做什么。又过了大概3、4天,侯文星给我打电话称董某1的房产抵押有问题,具体他没说。又过了3、4天,侯文星给我打电话称董某1已经借到钱了,可以还款了,约我到双井的一家火锅店去谈还款的事情。吃完饭后,我下楼的时候看到侯文星的朋友拿着POS机从侯文星车里下来,我就问侯文星怎么回事。侯文星说他和董某1约定的房产抵押价格是450万,之前给他转了315万,今天他还给董某1用手机银行汇款135万,把450万的抵押债权做完,再用其他事先准备的POS机把钱转回到侯文星的账户上。过了一周左右,侯文星就转给我70万本金,又转了50万其中包含我之前借给董某1的12万本金,剩余的钱侯文星让我帮他找一辆二手车,我说钱不够,他就又转给我6万。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其证据资格本院均予以确认。除证人关某、方某手机市场庄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外的上述其他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均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对这些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对证人关某、庄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中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与事实不符的部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文星、张扬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侯文星、张扬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在犯罪中,被告人侯文星、张扬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通过“转单平账”逐步垒高借款金额,从而非法获利,其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被告人多次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侯文星、张扬进行诈骗的事实,故对辩方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进行了退缴,故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之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退缴在案之款项,依法处理;冻结在案之被告人侯文星、张扬账户内之款项,用于执行各被告人的罚金;冻结在案之姬某工商银行账户,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故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侯文星、张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文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之款项,依法处理;在案冻结之被告人侯文星、张扬银行账户内之款项,用于执行各被告人的罚金。
四、在案冻结之姬某的银行账户,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光同
人民陪审员 刘淑霞
人民陪审员 王雅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慧慧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5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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